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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凤凰网》)


       传统金融业务与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科技的紧密结合,催生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诸多创新,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区块链领域的众筹等方式,广为社会关注。但与此同时,这些新型金融模式亦带来较大风险以及社会舆论的担忧,直接或间接地给金融监管者造成巨大压力。尤其近年来在P2P网贷、ICO(以及网络虚拟货币)、校园贷和现金贷等领域,风险较为集中。而于2018年4月暴发的善林金融风险事件,据媒体报道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亿元,更是给本已神经紧绷的监管者火上浇油。上述风险事件无疑促使更收紧严苛的监管政策密集出台。


       对待上述风险与问题,我国当前尚缺乏长远布局和完整的顶层设计体系,缺乏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控制机制,也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长期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在大多数情况下,每当互联网金融领域某一细分行业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后,监管者往往承担着“救火者”的角色。


       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对待互联网金融中的某些细分领域,一方面应肯定其中一些新业态存在的合理性和未来价值,通过规范治理的方式加以包容和调整;另一方面,没有必要以完全禁止某些创新金融行业的方式控制风险。监管者应首先找出行业风险集中的原因所在,随后通过规范立法、有效监管,以控制互联网金融的整体风险。终结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最好手段,就是让它暴露在持续有效监管的阳光下。随着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业务主体的规范、风控体系的完善,其方有可能发挥好在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作用。


       互联网金融是近五六年来的新生事物,具体业务模式随时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中,因此其与传统金融的监管思路存在较大差异。互联网金融对相关法律与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一是大量的新兴领域尚无对应的法律与监管制度,执法者甚至司法机构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困境;二是新兴领域虽存在一些相关法律与监管机制,但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文献中,没有体系化的法律制度,监管与执法亦存在一定的困难;三是一些新领域往往存在跨界混业经营,这就对旧有单纯的分业监管机制形成了挑战。故而,互联网金融无法简单照搬传统金融监管体制,同时又无法放任不管,以致出现新的风险。因此,必须构建一套有效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态较为复杂,中国此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模式难以完全适应。2018年,中国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即是顺应了混业监管模式潮流。此外,笔者认为,我国需要提升现有央行下设的互联网金融整治办公室的地位。在现行“国务院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之下,常设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协调机构,强化其统筹协调作用,打通“一行两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监管机制,同时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尽早制定全国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互联网金融等新型业态的出现,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这些问题多数是以前固有法律未曾涉及的,需要新的立法与监管手段予以应对。为此,在旧有应对方式越来越捉襟见肘之时,面对新型业态及如影随形的相关风险,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大力提升监管科技水平,比如将监管信息系统和监管对象的数据库直接对接,不间断地监测行业状况,及时解析金融风险;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在发布部门规范,实施硬法规制的同时,也可以逐渐调整立法、监管与治理的思维。


       此前,有研究者指出,监管机构在金融市场陷入了“治乱循环”的怪圈。笔者注意到,过去若干年,这种“治乱循环”的现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甚为典型。比如在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鼓励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而在当年12月“e租宝”风险事件暴发后,监管趋严;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要求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开展较为严厉的风险专项整治。


       再比如,自2017年以来,现金贷引发一些社会事件后,监管者发文要求全面禁止新增批设小额贷款公司。个别在校大学生因为校园贷而无法承担过高利息选择自杀,为此,在2017年5月,银监会叫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2017年9月,国内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被要求限时关闭,所有ICO区块链融资项目也被叫停。这些事例均是上述“治乱循环”的表现。在应对去中心化特色的互联网金融某些细分领域(比如各种区块链项目的融资),监管者直接叫停所有相关的活动,这种治理能否在短期内取得成效?是否真的禁绝了ICO或者虚拟货币交易?还是说上述行为仍然大量潜藏?这还有待认真探讨和分析。


       对此,金融监管、相关立法和治理必须及时回应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与时俱进地进行创新。整体而言,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虽然在某些领域较为集中,但其为促进中国传统金融行业的转型与革新带来了诸多活力,作为一个行业整体而言,其值得支持与鼓励发展。而这就对当前已有的金融法制理论与监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金融法制与监管不能仅仅关注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还应当注重社会价值的提升,推动互联网金融在有益于社会转型和提升社会价值的基础上实现健康发展。这就意味着,前述“治乱循环”或者“一刀切”的监管思维应该在金融创新市场重新考量,反思其合理性。


       对金融活动进行必要监管的逻辑主要是基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的考量,但其应当被限定在适度的范围内,否则将会降低金融效率。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来看,行政力量在金融市场管理中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无论是P2P网络借贷、现金贷或校园贷,还是当前ICO或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都充分反映了这种倾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的“治乱循环”特征限制了市场以及社会组织的自发作用。为此,当前我国一方面应通过法律及监管体系的完善,充分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市场体系的拓展;另一方面要真正明确监管者行为的边界,从互联网金融管制走向互联网金融监管,重新确认并维护市场在调节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地位,通过有效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基于近年国家刚性法制的金融监管存在一些欠缺,笔者提倡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应认真推行软法治理与柔性监管。监管者通过设定底线思维,平衡创新发展与金融安全,重新定位自身角色,转型监管思路,设立长远规范和布局,最终方能有益于控制风险,走出“治乱循环”以及打破“一刀切”的思路。


       此外,在监管者与金融市场之间,笔者认为应该鼓励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比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各地方类似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处于监管者和市场之间的缓冲地带,一方面能够积极获取市场主体的利益需求和风险导向等实时动态信息,较监管机构与监管政策更为灵活机动;另一方面便利对接监管机构的政策与精神,使大政方针借助行业协会得以落实,同时将市场主体的正常需求转化为行业自律规则的内容,并助之推升为监管规则的一部分,减少监管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冲击。通过协会促进监管者与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使之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中起缓冲作用,并在一定范围内预先对一些创新领域发布标准指引规范和行业风险提示。


       比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最近发布的“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很有规范意义,强化了对会员单位的管理与非会员机构的引领。但是,行业协会在强化自律时,应该注重会员单位的民主协商与合意,避免成为监管机构的影子。这样的行业协会自律才更为柔性、更有价值、更有可能得到执行。对一些风险未明或者可能存在巨大创新前景的行业,则可经过监管机构仔细评测,参照国外监管沙盒机制,在沙盒中进一步测试,继而决定是否向市场推广。在推动软法治理与柔性监管的基础上,监管者与行业协会共同设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多层次、全方位监管体制,方有利于监管长效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