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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凤凰网财经》)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始于2005年前后,到如今已过去了十余年。在这十多年中,互联网金融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模式,政府对其的关注也愈加重视 。自2014年起,由央行与银监会主导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未来,互联网金融将与传统金融一样,步入混业经营的模式,其风险监管体系也将向混业监管发展,但目前中国国情还不能在短时间内实现这一目标,因此,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应当借鉴国外政府监管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以此来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应当以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主,而政府和相关部门则主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行使具体的监管职能。


      首先,在人大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各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能。截至2016年上半年,中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法规虽然逐渐增多,但是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调度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在区块链整体的风险监管方面。针对这一状况,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应当加快研法、立法步伐,通过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尽可能的具体到细节部分,如哪一种行为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哪些领域该由哪几个部门共同协调监管,哪些业务应当由哪个部门主导监管,哪个部门全程配合等,确保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能落到实处。


      其次,在行政立法层面,应当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做出明确界定。目前,中国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经营范围虽然做出了初步的界定,如将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第三方信息中介平台,明确其作为信息中介的经营范围,又如给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施行业务许可制度等,这两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是当前受法律认可度最高的两种模式,但是依然有部分互联网金融模式没有以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经营范围,如针对众筹平台的监管还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


      在行政立法层面,应当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模式及业务的边界,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来进行完善。同时,对于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开展过程中没有实体票据和凭证的情况,应当尽快出台电子票据与电子凭证、网络购物支付与网络借贷行为等方面规范性文件,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依据,从源头上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二、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当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途径,不断开发新的产品,而为了有效的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风险,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就显得更为重要。


     (1)风险预警系统的重构


      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瞬间爆发性、极度渗透性、交叉感染性等特征,极易引发金融危机,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以中国目前的监管经验而言还难以真正实现全面监管,因此,只有尽可能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进行重构和完善,才能全方位提高风险监管能力。针对互联网金融涉及面广的特点,可以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来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沿防线。


      从国外相对成熟的行业监管经验来看,借助数据系统,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执法依据来对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和分析,以此构建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中国政府可以借鉴这一经验,领导各监管部门以及各行业内技术骨干开始着手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数据中心,并将数据库数据类型、结构和属性以及统计口径的标准进行统一,全面提高互联网金融数据中心系统的兼容性,以此来强化数据库的动态运算和分析能力。


     (2)建立监督评估体系


      在面向互联网金融机构方面,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模式来建立相应的评估体系,相对而言,建立针对开设网络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难度较低,但建立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机构、网络众筹机构、网上理财机构等业务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评估体系的难度较高,而对于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其评估体系的建立则需要根据其各类经营业务量来计算其权重系数,然后进行综合评定。针对不用业务模式来制定评估体系的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互联网金融业务,其风险状况不同,不能简单的横向比较。


     (3)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从国外相对成熟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来看,其政府对其的监管并不只局限于非现场监管的模式,在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和监管评估体系的基础上,欧美等国政府还有与非现场监管模式协调运作的现场监督检查模式,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来确定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避免给互联网金融市场酿成更为严重的风险,同时也根据现场监督检查的结果来找出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不断调整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政府及监管部门正是通过这一方式从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等层面来全面提高自身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水平、质量和效能。


     (4)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管协调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而言,政府部门的监督都有触及不到的地方或者有了解不够深入的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该行业的监管效果,引导和鼓励该行业建立一个行业自律组织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而言,其行业风险除了需要政府全面监管之外,还十分需要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补充,这一点从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轨迹可以得到充分印证。


      相对而言,政府监管行为是刚性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监管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灵活度较低,而行业自律行为则有一定的灵活度,且行业自律协会显然对行业基本状况有更深的了解,因此,行业自律行为能够在效率与自觉性方面更有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行业自律应当建立在不影响行业发展秩序的基础上,而行业自律的最终效果能否达到公众预期则取决于自律的程度,具体的指标则应当以行业内部案件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为主,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与政府及监管部门的起到协调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于各行各业的长远发展来讲都是尤为重要,在金融行业中,更是把对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置之首位。当然,作为新兴却迅猛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其风险监管自然也要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就目前来看,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在对待消费者权益方面依然存在相似的不合理之处。比如,为了吸纳更多消费者消费金融理财产品,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没有遵循真实准确原则而故意夸大即得回报,肆意美化产品,反而对产品存在的风险含糊其辞,故意误导消费者。


      如果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事先对相关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和详细认识,便可以在交易过程中有效防范风险,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坦诚来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说是水舟关系,相辅相成。如果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失去信心而加以抵制,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受到重创而难以继续。


      四、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当今世界格局发展来讲,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经济体系庞大,涉及影响因素众多,经济运营复杂多变,同样,在中国新兴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所面临的运作流程和业务类型也复杂多样,这对依照传统金融行业制定监管措施的政府监管部门可谓出乎意料,加上其发展迅速且模式新颖多变,难以捉摸,这无形之中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压力,在监管方案的制定上难以锤定。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起步较晚,其中出现的不少金融产品均为向国外产品的借鉴,许多金融产品的运营理念和发展模式与国外已经成熟的业务模式相类似,如此一来,对互联网金融运营的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向国外借鉴和学习。通过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参考借鉴经验来提高监管效率,通过贴近国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轨迹可以简化监管流程,及时高效地达到监管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