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诺数科| 诺诺网 您好,欢迎来到诺诺数科! 退出| 立即注册| 新手指引|

       产业集团、上市公司等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自然而然会产生双方都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或自融,导致很多投资者对于这种合作模式存在疑问。

 

       对于自融的明确规定出现在2015年底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意见稿》),这被视为网贷行业的监管指南,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设定了12条红线,其中之一就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自融,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自融和关联交易很类似,都是和有关联的公司发生交易,包括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事实上,目前关联交易和自融的边界尚未明了,监管层的要求是平台做信息中介,不能自融,主要是为了防止平台“左手倒右手”,降低风控尺度,或者直接诈骗走人。有些平台为自己融资做房地产或是其他项目的话,如果项目出现问题,投资人必然跟着遭殃。

 

       《意见稿》规定了互联网金融平台不能自融,但监管层对自融的概念界定一直存在模糊地带。从最新的发展来看,监管层可能要抛弃《意见稿》中对自融概念的界定,采取严格区分自融和关联关系融资的更为务实的做法。

 

       据2016年7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提供的 《P2P网贷企业调查表填报说明》(以下简称 《说明》)关于自融的界定,平台自融或变相自融,是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撮合或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网贷平台自身的行为。另外,还有“关联关系借款余额”的界定,关联关系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的企业、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网络信息借贷中介机构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指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详细对比上述文件,《意见稿》和《说明》对自融规定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删除了“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的表述,这其实意味着即便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存在关联方的项目,但融资方如果经平台风控评估审核没有问题,就不存在自融的嫌疑。

 

       从上述区分自融和关联关系借款的概念来看,监管趋势是认可产融结合和关联关系融资的合规性。目前,很多涉及产融结合业务的平台,为控制核心风险,大多从关联的实体企业或是上市公司入手,获取合适的增信措施来设计相应的产品,获得网贷平台更多的金融服务,有效解决实体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其具有一定的存在意义。

 

       互联网金融律师肖飒称,大型产业集团入驻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就是要加大直接融资,将资金导入实体经济,只要踏踏实实地干,总会得到监管的认可。为了控制风险,大型集团往往会在内部实现资产消化,但同时触发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是不可以,只是需要合规的披露程序。

 

       对于投资者而言,一方面,要甄别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股东或实业背景;另一方面,不应该在弄清自融概念之前“错杀”涉及产融结合产品、供应链金融产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只要在投资时认真考察项目的真实性。产融结合本身是监管层鼓励的金融模式,它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风险。

 

       拥有产业背景的上市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的原因是,互联网金融行业方兴未艾,尽管近两年整个行业面临洗牌,但从长远看,行业的前景被资本市场看好,手握重金的上市公司自然不想错过培育新业务增长点的机会。目前很多互金平台面临着优质资产匮乏的问题,由于上市公司关联公司及上下游企业较多,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来说,这些企业都是优质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