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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上海证券报》)


  互联网金融进入了强监管时代。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健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可以说是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单从体量上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领域的影子银行问题相比,似乎小巫见大巫,然而其规模扩张速度超乎想象。现金贷短短1年间规模就增长6倍,在整治之前市场规模已超万亿;一些虚拟货币价格1年涨几百上千倍,其背后反映的则是社会资金快速向该领域的聚拢。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更易造成较大的社会风险,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打早打小”十分必要。在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方针下,笔者认为眼下可从堵偏门开正门、加强监管协调、探索监管科技、控制货币阀门等几方面着手。


  一方面,在明确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强监管、防风险的主基调后,对头顶“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光环从事非法集资或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行为,就不可再姑息。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无论何种类型的机构,只要从事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都必须接受市场一致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将较为成熟的非正规金融业务纳入监管体系,引导其合规经营,从而扩大合法合规金融的供给与竞争,前提当然是该业务要符合服务实体经济原则。针对新业态的监管规则要有针对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传统业务监管规则,并在综合评估新业务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合规标准。还可针对性地出台政策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及金融科技下沉业务,以覆盖更多普惠金融领域,承接部分由于整顿互联网金融而造成的实体经济金融服务空白。


  之所以近些年针对互联网金融存在许多监管空白之处,恰是由于监管协调不足所导致。面对混业化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现象,这种监管架构造成在一些交叉领域和模糊地带很难清晰划分监管职责,监管短板由此而生。为此,应借机构改革之机,增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威性有效性,强化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穿透性。金融监管协调还有利于增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由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巨大社会隐患,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不足有关,而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将有助于强化行为监管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过,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并不意味着一切风险由监管者兜底,真正做到良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互联网金融乱象丛生,其原因之一也在于我国民众整体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水平较低。因此,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需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消费者、投资者的宣传教育,树立投资者自我负责的态度。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利用金融科技方面走得更快一些,新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但风险传播的速度也在加快,同时种种网络金融独有的问题也开始暴露,例如网络安全、个人隐私、数据滥用等,这些对金融安全构成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将科技应用于监管实践可成为监管者的应对之策,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有助于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然而若要监管科技真正发挥作用,数据共享则是前提。互联网金融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其业务的跨领域、跨地域,而在当前各部门、各地区“数据孤岛”现象仍比较普遍的情况下,金融监管的大数据分析同样会缺乏有力的数据资源支撑。因此,面对金融科技日益丰富的应用,有必要推动建设国家级基础数据库,在信息共享方面有所突破,这不仅会对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商业化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也必然有利于监管者以RegTech(监管科技)来应对Fintech(金融科技)的挑战。


  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能为整顿金融秩序、促使资金脱虚向实营造一个良好的货币环境。在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循环尚未理顺之前,宽松货币不仅不能很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反而更容易催生各种泡沫、造成种种乱象,而渗透能力较强同时缺乏监管的互联网金融则很容易在扭曲的经济金融关系中找到突破口,实现迅速的膨胀。无论是早期的P2P、比特币,还是后来的现金贷、ICO,无不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在目前环境下,严控货币阀门是遏制互联网金融乱象以及其他金融领域乱象的简单有效方法。然而,必须重申的是,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将这种“控总量”视为根本目标,重点还是要放在“调结构”上,即通过完善规则理顺三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