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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中国财经时报网》)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工作进入紧要关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


      《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加强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似乎许多平台将被“一刀切”,于是老赖欢呼、众多无力还款用户也开始产生当“老赖”的念头,现金贷平台逾期风暴一触即发,从众效应下众生百态令人眼花缭乱。不过,在法治社会,一切侥幸其实都不可凭。


      凭本事借的钱也得还


      在老赖们看来,“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这其实是没有法律意识的表现。所谓法不诉及既往,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借贷行为进行监管,而对于合法范围内的借贷行为进行保护,并不会粗暴的取缔平台。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的贷款发放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市场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所谓民间借贷指的就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法人向借款人进行贷款发放的行为,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行为。


      那么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实质就是一份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明文规定的合同的一种,受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显然,当老赖并不能逃避还钱的法律责任。


      违约后果不止于还钱


      借款合同就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就有在约定的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途径返还合同中约定数额的借款以及利息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指定的时间期限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还款金融、借款利息等内容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还款,否则必然会涉嫌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因此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上述借款人拖欠贷款不予归还的情形中,我们一般应当考虑要求借款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


      不仅如此,据了解今年12月底央行将牵头成立个人信用信息平台“信联”,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实现行业信息共享,互联网金融平台将逐渐接入“信联”。一日当老赖,未来生活、工作、学习、消费都将深受影响。

心存侥幸不可取


      最近一系列由现金贷监管引发的奇怪现象,无非是因为一部分借款人“占便宜心理”作祟,觉得只要拖着钱不还,那么只要等到监管层找到现金贷平台,就不用还款了。实话说,这样的想法确实有点“单纯”,且不论法理如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俗语恐怕每个人都是认同的吧,更不要说法律也不会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想通过这样的行为“占便宜”,很难。


      今天的现金贷逾期风潮类似于十年前在台湾发生的卡债风暴,而台湾出台的债务人更生条例,债务整合等相关措施,虽然采取了拉长债务人还款时间、降低银行收取的利息等措施,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还,法律不保护不正义。


      仅以合同法而言,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首先,当借款人拖欠贷款不予归还时,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要求其予以支付。其次,如果因为借款人不归还借款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而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损失的,当其支付欠款后,则还要赔偿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如果二者的借款合同中对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金计算方法做出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最后,我国合同法对于借款合同规定了,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对于借款人违约逾期归还借款的,除了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以外,还应该为其逾期阶段支付相应的利息。


      总而言之,在当前现金贷领域内产生的借款人恶意拖欠归还贷款的行为是必然涉嫌违反合同约定的。作为受到我国合同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合同,即使在监管层对现金贷平台进行监管以后,其法律效力仍然是有效的,借款人仍应当依照合同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必然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仅需要归还原有借款,还可能会需要赔偿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心存侥幸希望监管部门为你抹平账单,毫无可取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