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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与各类产业的加速融合,各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大量涌现,业务规模迅速扩张,对于拓宽居民、企业投融资渠道,推进普惠金融,提高金融体系效率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业态,互联网金融由于在起步阶段缺乏监管、无序发展,部分P2P公司借互联网金融之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强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监管,但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以及监管理念上还应有所改进,以确保监管有法可依、行之有效。

 

  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立法滞后。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某些行为没有规定,已经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虽然央行等十部委推出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监管部门在各自监管领域出台了相应监管细则,但这些都属于部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较低,不能代替法律行使作用,导致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二)监管理念有待革新。《指导意见》中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仍是按照机构性质进行分部门监管,仍属于机构监管理念,而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类似,各类机构业务互有交叉、没有明确边界,所以机构监管难免会导致监管存在盲区,一些平台的非主营业务得不到监管,影响监管效果。

 

  (三)监管领域尚有空白。目前互联网理财没有落实监管主体,并且出现问题的“日金宝”、“E租宝”其实就属于互联网理财产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P2P”,是与银行理财、基金、信托、资管计划类似的金融产品,对这种理财产品发售行为监管出现“真空”地带,部分P2P平台发售自动投标产品和以各类金融资产收益权为标的的理财产品,偏离了经营方向,避开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领域,存在规避有效监管倾向。

 

  (四)资金托管责任亟待明确。《指导意见》中互联网金融机构应该建立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公司资金与客户资金隔离,确保客户资金安全,但在“日金宝”、“E租宝”事件中两个平台都宣称建立了第三方资金存管制度,“日金宝”甚至宣称与16家银行签订了资金托管协议,并在银行柜台销售该类产品,但是客户资金仍然被挪用,托管方没有起到应有责任,亟待明确规范。

 

  政策建议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增加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条款,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主体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行为,使互联网金融监管真正“有法可依”,根据P2P网贷中参与者大部分为个人居民的情况,参照我国香港模式尽快出台《放债人条例》,明确居民和企业直接借贷的合法性,并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P2P网贷和民间借贷都有法可依。

 

  (二)转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理念。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跨行业合作、跨领域经营情况开始出现,机构监管和条块管理的监管理念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需求,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应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同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监管领域行使职能,只要机构经营业务涉及到自己的监管领域,监管机构就应该行使监管职责,以减少监管盲区和责任推诿,同时建立操作性强的监管协调机制,以提升监管效率。

 

  (三)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弥补监管空白。互联网理财作为风险高发领域必须强化监管,依据现有法律对于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而在网上发售自行设计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平台销售正规金融机构产品的行为,应该在取得金融产品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修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以制止互联网理财的无序经营。

 

  (四)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客户资金必须在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制度,托管行须有相应资质,与银行签订的托管协议需提交相应监管部门备案,确保托管协议真实有效,托管账户与平台自有账户分账管理,托管资金的往来明细应清晰可查,托管方对于客户资金往来有监督和核实的义务,如果客户资金被挪用托管方应负有相应责任,没有开展资金托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应该尽快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客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