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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搜狐科技》)


截至目前,纵览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研究,关于监管在前还是创新在前的问题及二者关系的认定,学界大致有三类观点。


1、监管在前或创新在前


第一,一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要先于金融监管,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范围内保证其创新发展,从而为金融市场的完善与发展提供更多的经济动力。


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庆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逆生性很强的新生事物,监管者不可叶公好龙重蹈覆辙,究竟如何监管、是否监管还要待其继续发展并持续观察一段时间。


第二,有一类观点则将金融监管置于更为优越、提前的位置,认为创新必须在监管框架下进行“微创新”。


只有在金融监管充分涵盖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方面面,才能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阶段性问题,才能在根本上避免互联网金融的虚假繁荣。


第三,还有一类观点认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基于互联网金融模式众多纷繁及“涉众性”的特点,对于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系应该根据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同特点和历史阶段来有针对性的进行确认。


例如,有学者认为,不同金融业态下的“互联网+”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但立足点和核心终究都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既需要维护金融健康发展的外部条件,又要兼顾互联网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这就要求监管红线应具有较强的灵敏性和弹性。


2、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要理清各类学说观点究竟何者更能指导实践,更为适合当下我国社会中金融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关系的现实情况,我们不妨从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一般关系中分析二者关系的本质。


表面上看,要对新兴金融发展进行金融监管似乎并没有那么难。但是通过金融创新发展我们要看到的是金融活动、金融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不断变化,新发展背后隐藏新风险增多等新情况。


因此要保障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就必须以监管不断适应发展所带来变化。所以金融监管在面对金融创新时,要进行适度适法的监管,往往牵涉过多而显得十分复杂。


要确保国家经济的长期发展,对金融创新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仅仅为了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而极力强化金融监管,并以此压抑金融创新的活跃性,对于金融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不言而喻。从积极方面把握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提升社会经济活跃度、推动金融体系对于具体金融活动的保护与完善、实现资金配置最优化。


缺乏金融创新,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社会必定是一个金融技术进步缓慢的社会,而以管制性金融监管措施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后果必然是技术进步与经济增长的减缓甚至退化,显然这对于我国整体发展的阻碍。


金融活动中危机风险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政府也理所当然会以防范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稳定为名,发布一系列压制金融创新的监管措施,但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对金融创新进行限制而阻碍社会技术进步所必须承担的代价。


金融监管作为政府调控金融秩序、金融活动的有效工作,其作用并不仅仅局限在管理金融风险的发生与避免经济危机的爆发,减少市场调控失灵的负面影响、推动市场经济参与者的活力、引导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也是其职责的一部分。


因此,在制定金融监管措施制度时,政策制定者必须积极考虑金融创新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同时在其制定的相应政策中体现出对金融创新的保护。


3、小结


所以,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要随着产品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要积极体现对于创新与发展的正面影响的促进与推动以及对于风险的适度规制和防范。


当金融社会不断发展与进步时,盲目以管制措施与效力的增强来对其进行限制的,就和固守原有金融监管体系,拒绝改变一样不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