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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

  

       其中,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通知》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同,‘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并且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法下发的《通知》以及实务中常见情形,套路贷主要特征有“阴阳合同”、“空白合同”、假造银行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犯罪嫌疑人就会通过暴力、胁迫、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极大破坏了我国的社会稳定和金融体系稳定。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务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容易混淆。在涉贷案件中,一些非法放贷行为人会通过欺骗、胁迫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最终凭借法院的生效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为此,《通知》要求,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最高法对‘套路贷’行为的定性有所改变——不仅是变相收取高息的行为,而是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另有法律界人士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也就是说,即使不法行为人已经拿到了法院的民事生效判决,如果行为确实是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犯罪,法院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予以纠正。”

  

       不过,随着“套路贷”形式的复杂化,针对此类以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案件,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在审判机制上也应探索创新。陈云峰表示,一方面,对于“套路贷”证据审查的方式应当更为严格,鉴于涉案人员往往通过伪造转账流水等证据链达到债务“合法化”的目的,法院应当重点审查涉案证据。“另一方面,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民事案件涉嫌刑事的,刑民交叉,对投资人的保护以及追回损失等存在一定阻碍,在刑民对接方面需要平衡各方面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