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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腾讯财经》)


      在金融业虚拟化和网络化程度不断提升的现代社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风险不小,日前,天津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成为全国首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规则。


      首次定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就下发过《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016年12月27日,央行印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首次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此次《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概念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则是指“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销售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接受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


      该份《指导意见》还互联网金融概念进行了拓展,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租赁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


      互金产品销售不得误导


      该《指导意见》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保护”、“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适当方式追讨债务”、“加强IT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八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了指导意见。


      其中关于保护互金消费者权益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完善客户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客户风险承受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