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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第一财经网》)


      德国样本的域外经验


      实际上,在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发生风险事件,中国并非孤例,关键是如何及时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德国国内集中爆发了多起通过平台发行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知名企业破产,导致金融消费者投资血本无归的风险事件。为此德国颁布了《联邦政府金融消费者保护行动计划》及《散户投资者保护法》,系统性地修订了众多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强互联网金融等灰色市场的透明度。具体包括:


      一是扩大规则适用方位,使得长期以来不受银行业法、证券招股说明书法等规制的理财产品开始受到监管。


      二是明确销售说明披露义务,销售说明书应该明确散户投资者的目标群体,充分考虑该群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如果认为销售说明书内容存在不够具体、难以理解、内容错误等情况,可以要求发行人进一步补充信息。


      三是设定基本投资期限,财产投资法确定了为期24个月的最短投资周期。上述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融资方获得至少为期24个月的资金使用周期;另一方面可以促使投资者意识到鉴于投资周期较长,必须认识到投资的严肃性。


      四是规范产品信息披露格式,德国立法者要求产品信息单不得超过四页A4纸的篇幅,语言描述应该全面并且通俗,表达不应存在歧义或者具有误导性,并且与产品发行说明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五是强制临时信息披露,在整个产品周期之内,如果存在可能对发行方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而该事实与投资产品直接相关并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悉,则发行者均有义务毫不迟延地对外披露。


      六是规制产品推广方式,纯粹以招揽散户投资者为目的,不包含与产品实质性内容的广告禁止公开传播。发行方在公开广告宣传中必须含有“产品具有显著的高风险性特征,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的风险提示。


      七是加强投资产品干预,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有权力禁止或者限制某种金融产品或者结构性投资工具,以及具有某些特征的金融产品或者结构性投资工具投入市场或者进行销售。


      八是整合金融消费者保护资源,散户投资者保护法通过修订《金融服务监管法》,赋予德国联邦金融服务监管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职权。据此,金融监管部门有义务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保护投资者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