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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第一财经网》)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平台倒闭风险事件集中爆发,造成大量投资者损失惨重。且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明显的涉众性,系统性乃至区域性风险一旦触发,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已经触及金融监管的深层次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根本出发点在于,通过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促进金融消费者获得更多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的盲目行为。


      同时,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将提高金融市场的信息供给,保证金融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质量和规范性,将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分配效率。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可以维护处于金融交易中弱势一方的利益,更可能具有防范和遏制潜在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现状与问题


      审视中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可以发现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制度上,与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相比均有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


      一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尚不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严重缺失;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基本监管规则,立法层次低,缺乏可操作性;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缺乏针对性。


      二是互联网金融(中介)机构机会主义行为泛滥。突出表现为,未正确评估客户;风险揭示不充分;夸大宣传收益率;自律监管难以落实四个方面的核心问题。


      三是监管标准不统一,在“一行三会”机构监管模式下,各监管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对所属监管对象的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导致在当前互联网金融泛滥,不断交叉创新,综合化经营趋势日益明显,金融产品和服务界限不断模糊的情况下,类似性质、相近类型的产品,在不同平台上适用的监管标准却宽严不一的结果。


      四是现行制度难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难。“一行三会”内设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主要工作是一般性地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和进行消费者保护宣传,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影响力与监督和指导的威慑力。同时,行业自律组织缺乏监管者特有的惩戒手段,难以有效制衡协会成员。


      五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诉讼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取证、举证方面都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单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损害通常不是很大,考虑到诉讼成本等问题,金融消费者很少也很难通过诉讼的途径使损害获得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