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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重要关口。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与水平等方面展现出强大生命力,呈现出广阔的发展前景;另一方面,前期由于发展过快,导致潜在问题与风险隐患不断暴露,加之快速发展期存在的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特别是部分非法集资、不法金融隐匿其中,使互联网金融名声受损。在这一关键时期,应在坚持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作为长期主基调的同时,把规范管理与加强整治作为当前阶段的重点任务,最终促进互联网金融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

 

  一、强化信息中介功能定位,合理界定业务发展边界

 

  金融中介职能分为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前者仅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后者在资金融通过程中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传统金融从一开始就实现了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两个职能的融合。相比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在信息中介职能方面具有优势,能够利用大数据或网络平台实现资金供需双方直接对接,从而减少中间环节和提高对接效率,但在信用中介职能方面存在劣势,其风险识别、风险控制和风险吸收能力弱于传统金融,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开展融资服务必然潜藏巨大风险。这一问题在风险防控形势最严峻的P2P(个体网络借贷)领域表现最为突出。在P2P原产地英美等国,P2P即是专注于信息撮合的信息平台,不承担信用中介职能。但我国部分P2P平台偏离了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很大程度上异化为信用中介,如承诺保障投资者本息、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等,累积了信用风险、期限错配风险、提现挤兑风险等,导致近两年P2P平台大量倒闭。

 

  当前形势下,要实现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必须扬长避短,强化作为信息中介的功能定位,围绕提供信息服务这一核心划定业务边界,严守不设资金池、不提供增信服务、不非法集资、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业务底线。唯其如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优势才能充分发挥,风险控制劣势才能得以规避,其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间的矛盾才能得到有效调和。当然,互联网金融优劣势与功能定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信息技术发展、外部环境变化等不断发展变迁的,不排除未来某种互联网金融业态能够快速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发展成为新型信用中介。对互联网金融的功能定位与业务边界应与时俱进、适时调整,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

 

  二、稳步推进行业整合,维护规范平稳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行业的规模效应与金融行业的品牌效应,只有培育较大规模的机构、形成集中度较高的市场,才有利于实现较高的运营效率、规范的市场秩序、较好的服务水平。英美等互联网金融市场较好地体现了这一特点,如美国P2P平台仅60余家,其中LendingClub和Prosper作为“双寡头”合计占美国个人借贷市场90%的份额。我国不同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市场结构存在较大差异。总体看,互联网支付市场秩序较好,支付机构数量稳定在120家左右,前5位机构市场份额合计95%左右,拥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从业机构。P2P市场秩序则亟待规范,刚刚经历了2013年至2015年间的野蛮生长期,3年间产生了4000多家平台,最近2年内1600家平台出现问题,2016年以来开始进入整合期,但平台数量仍然超过2400家,前10位平台市场份额合计占40%左右,未来整合空间仍然较大,仍有数量众多的平台经营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投资项目不真实等,潜藏较大风险。

 

  推进P2P等互联网金融行业整合,既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市场竞争结果,也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与行业协会的作用,抓住规范准入、引导重组、有序退出三个关键环节,为促进行业整合提供导向明确的制度保障。规范准入,就是探索实施行业准入制度,由行业协会围绕注册资质、从业人员、网络运营系统等方面制定公开、明确的准入资质,使达不到资质的潜在进入者知难而退。引导重组,就是充分遵循行业发展规律,适应风险防控等方面需要,研究制定与不断提升行业标准,对落后机构形成强大倒逼压力,为行业领先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机构实施兼并重组创造条件,促进培育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和较高品牌影响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就是应做好问题机构退出的善后维稳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为行业整合加筑“安全网”。

 

  三、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不断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有其自身的发展特点,如创新速度快,新业态不断涌现;业务广且多,混业经营、融合发展趋势明显,许多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开展互联网支付、理财、众筹、保险、网贷等多种业务;风险特征更复杂,既存在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还面临信息技术风险、长尾风险等互联网行业特有的风险,且风险的传染性更强、扩散速度更快、涉及范围更广。

 

  有效防控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积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式,在维护互联网金融的活力与有效防控风险之间实现良好平衡。如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速度快、新业态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应实施穿透式监管,根据业务实质明确监管责任,改变不发牌照就不负责的状况,做到“没娘的孩子也有人抱”,切实做到监管全覆盖。针对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较为普遍的问题,应实施一致性监管,明确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线上业务还是线下业务,只要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就必须实行同样的监管标准。

 

  四、加强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

 

  互联网金融处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出了更高要求。P2P最先兴起的英美等国拥有完善的信用体系,资金融出方能够便捷地了解资金需求方的信用评级,并以此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利率等。我国已经建立健全了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核心的信用体系,在缓解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构建失信惩戒机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深挖互联网行为信息、拓展互联网金融交易群体覆盖面等方面仍然不足,大量互联网金融交易群体缺乏有效信用记录与信用评价,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为营造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良好“信用生态”环境,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格局下,加快建设互联网征信体系,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各类市场主体在互联网交易或使用互联网服务中的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评估,有效拓展我国信用体系的边界与深度,使其覆盖人群更广、信息采集更全面、信用评价更准确。当前,我国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已经起步,部分电商平台对用户网上交易信息进行采集整理,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探索自建了互联网征信系统,但存在信息采集标准不统一、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失信惩戒力度不够等问题。下一步,应加强对互联网征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与系统推进,在研究制定信息采集行业标准、推进互联网征信数据共享、加快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方面加大力度,形成更加系统完备的互联网征信体系。同时,探索互联网征信体系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发展必然会不断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以包容、创新的思维不断改进管理制度,促进其规范发展。